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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法院词汇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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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B:代表一个人上庭的免费律师。也可称为指派律师。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种类和个人的收入来决定给何人指派一名18-B律师。由法官从已经得到国家最高法院批准的律师名单中挑选。

1027 Audience : 1027 听证会:也称为摄入听证会。是当一个孩子因为有被虐待或疏忽照顾的嫌疑,在没有法院命令的情况下就从他或她的家里被带走后举行的听证会。这样的听证会必须尽快举行以确定是否应把这个孩子送往寄养处或送回家。1027是家庭法院法的一部分。

1028 Audience : 1028 听证会:如果一个孩子因为受虐待或忽视被从父母家中带走,家长可以要求一个1028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法庭将决定如果送孩子回家是否会“非常危险”(即时危险)。听证会必须在父母或父母的律师申请后3天内举行。1028是家庭法院法的一部分。

UN

ACD (Adjournment in Contemplation of Dismissal):ACD(暂缓开庭):法官对一个案件延期宣判。目的是要了解被告(在第XX页有解释)是否遵循法庭的所有指示。如果被告完全按照法院的要求做,案件可能会被撤销。根据案件的不同种类,判决可能会推迟6至12个月。

Reconnaissance de paternité:父亲关系证明:通常由父母双方填写的一种表格,说明填写表格的男人是孩子的父亲。这种表格通常在医院填写。

ACS (Administration for Children’s Services)
: ACS(儿童服务管理局):纽约市的一个机构,致力于保护儿童福利并向那些需要帮助的儿童和家庭提供服务。该机构现在的名称是纽约市儿童服务局。

ADA (Assistant District Attorney): ADA(地区助理检察官):在刑事诉讼案件中代表州政府的律师。

Adjournment:休庭:将一个案件暂时推迟或重新安排在以后或另一天。

Adjudicate
:裁决:法院对一个案子判决的正式用语。

Adjustment:调解: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监护部用来庭外解决一个争端的程序。以防止一个案件被提起诉讼。调解可以用于青少年犯罪案件。

Admission:承认:一个人在法庭宣誓,承认他或她被指控的事实。

Adoption:收养:授予一个非亲生父母对一个孩子的永久性法律权利和责任。

Adoption and Safe Families Act (ASFA): 收养和安全家庭法(ASFA):美国联邦法律,要求一个孩子在过去22个月中被寄养了15或更多个月后必须回家或进行收养程序。

Déclaration sous serment:宣誓书:书面签署证词。

Allegation
:指控:未经证实的事实。

Appeal:上诉:要求上级法院审查一个由初审法院做出的命令或判决,以求证其正确性。

Appellant:上诉人:要求上述的人。

Appellate Division:上诉司:审理上诉的法院。

Arrears:欠款:未支付的子女或配偶赡养费,债务。

Article 10
:第10条:家庭法院法中有关虐待和忽视儿童案件的条款。有时,虐待和忽视的案件也称为“第10条案件”。

ACD (Adjournment in Contemplation of Dismissal):ACD(暂缓开庭):法官对一个案件延期宣判。目的是要了解被告(在第XX页有解释)是否遵循法庭的所有指示。如果被告完全按照法院的要求做,案件可能会被撤销。根据案件的不同种类,判决可能会推迟6至12个月。

Acknowledgement of Paternity:父亲关系证明:通常由父母双方填写的一种表格,说明填写表格的男人是孩子的父亲。这种表格通常在医院填写。

ACS (Administration for Children’s Services): ACS(儿童服务管理局):纽约市的一个机构,致力于保护儿童福利并向那些需要帮助的儿童和家庭提供服务。该机构现在的名称是纽约市儿童服务局。

ADA (Assistant District Attorney): ADA(地区助理检察官):在刑事诉讼案件中代表州政府的律师。

Adjournment:休庭:将一个案件暂时推迟或重新安排在以后或另一天。

Adjudicate:裁决:法院对一个案子判决的正式用语。

Adjustment:调解: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监护部用来庭外解决一个争端的程序。以防止一个案件被提起诉讼。调解可以用于青少年犯罪案件。

Admission:承认:一个人在法庭宣誓,承认他或她被指控的事实。

Adoption:收养:授予一个非亲生父母对一个孩子的永久性法律权利和责任。

Adoption and Safe Families Act (ASFA): 收养和安全家庭法(ASFA):美国联邦法律,要求一个孩子在过去22个月中被寄养了15或更多个月后必须回家或进行收养程序。

Déclaration sous serment:宣誓书:书面签署证词。

Allegation:指控:未经证实的事实。

Appeal:上诉:要求上级法院审查一个由初审法院做出的命令或判决,以求证其正确性。

Appellant:上诉人:要求上述的人。

Appellate Division:上诉司:审理上诉的法院。

Arrears:欠款:未支付的子女或配偶赡养费,债务。

Article 10:第10条:家庭法院法中有关虐待和忽视儿童案件的条款。有时,虐待和忽视的案件也称为“第10条案件”。

Article 78:第78条:对一个行政机构的行为提出的特殊诉讼。通常在最高法院进行。

Article 81: 第81条:根据精神卫生法命名一个人为另一个人的监护人的特别程序。一旦被任命,监护人有权力和责任去照顾这个人,管
理和维护其财产和权利,因为他(或她)不能够料理自己的事务。通常在地方法院进行。

Assigned Counsel:指派律师:代表一个人上庭的免费律师。也称为18 – B律师。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种类和个人的收入来决定给何人指派一名18-B律师。由法官从已经得到国家最高法院批准的律师名单中挑选。

Assistant County Attorney/Assistant Corporation Counsel:郡助理检察官/公司助理律师:代表郡,市,或者机构的律师。代理涉及青少年犯罪和州际子女抚养的案件。

Attorney for the Child:儿童律师:由法官指派,在法庭上代表孩子的律师。儿童律师曾经被称为“法律监护人”。

 

B

Bench Warrant:法官令:由法官(“从法官席”)对一个没有按法令出庭的人签发的的逮捕令。

Best Interests:最佳利益:家事法庭法官在对一个孩子的案件判决时所使用的标准。法官在计算这个标准时要参考很多方面的情况。这个标准并不是看谁爱孩子更多,或谁拥有更多的钱。也不会偏向父亲或母亲,即使这个案件涉及一个年轻的孩子。

Brief:辩护书:由某一方递交的书面文件,说明有关案件的事实和法律。

Burden of Proof:举证责任:是指谁有责任证明一个案件中的指控事实,需要多少证明。在家事法庭,每项指控都必须有一个“占有优势的证据”来证明。在刑事法庭,要有“超出合理怀疑范围”的证据来证明。

C

CASA (Court Appointed Special Advocate):CASA(法院任命的特别辩护律师):一个由法官任命负责监测并向家庭法院报告有关寄养家庭案件的机构。在这个机构工作的个人或志愿者也被称为“CASA”。

Change of Venue:更改地点:因为法律原因将一个案件转到另一个管辖区。

Child Abuse:虐待儿童:通过身体,性,心理或精神对一个孩子的伤害。

Child Neglect:儿童忽视:未能妥善照顾孩子。这可以包括未能提供足够的食物,住所,衣物或适当的监督。也可以包括未能提供充分的教育(教育疏忽)或医疗保健(医疗疏忽)。还可以包括酒精和药物的使用。

Procédure de protection de l'enfance:儿童保护程序:根据家庭法院法第10条提交的案件,涉及儿童虐待或疏忽。

Child Protective Services Worker:保护儿童工作者:县或市儿童保护机构工作人员(在纽约市,称为纽约市儿童服务:New York City
Children’s Services)负责调查儿童虐待和忽视案件。

Citation or Cite:引证或引用:用来在法律资料汇编中识别,寻找以前定案位置的一组数字和字母。

COI (enquête ordonnée par le tribunal):法院下令的调查:由一个纽约市儿童服务中心个案工作者根据法官命令撰写的报告。个案工作人员会探访希望得到孩子监护权或探视权的父母双方。该报告包括了对他们家里的描述和个案工作人员在做调查报告时谈话的人。

Commit:承诺:法院有权下令将一个人送往惩教所,精神病院或少年感化院。

Consent:同意:对发生的事情表示同意。

Contempt of Court:蔑视法庭:意图难堪,妨碍或阻止法院执行司法所做的一种行为。 “直接蔑视Direct contempt”是法庭行为。“间接蔑视Indirect contempt”是故意不服从法院命令。

Counsel:律师:对律师的另一种称呼。

Court Attorney:法院律师:为法官工作的律师,协助法官进行法律研究,起草决定,协调案件和审查判决。

Court Clerk/Court Assistant:法庭书记/法院助理:与法官一起工作的法庭员工。负责准备法庭命令的签名,安排案件的时间表,并协助安排口译人员。

Court Officer/Deputy Sheriff:法庭警官/副警长:穿制服的警卫负责维护法庭及其公共区域的秩序。每一个法庭都配有法庭警官。他们会安排当事人参加听证会,监誓,并把被告从拘留所带到法庭。

Cross-Examination:盘问:在一个案件中由另一方要求对证人审问。

Cross-Petition:反起诉:在其他法院反诉。与申诉人提出的原始申请冲突的被告起诉。

Parent gardien:监护权父母:与孩子生活在一起的父母。

Custody and Detention:监管和拘留:对一个年轻人的逮捕。少年被拘留以后,他或她可能被看押或拘留在一个拘留所一段时间。

D

Default:缺席:当案件的一方没有按照法庭安排的日期出庭递交文件。

Designated Felony Act:指定重罪法:年龄在13,14,或15的人的犯罪行为,如果犯罪人是成年人,将构成下列罪行之一:谋杀,绑架,纵火,殴打,杀人,强奸,鸡奸,或犯有抢劫行为。

Discovery
:发现:案件的一方从另一方那里获得对方的资料或事实。在不同的案件中如何运作有不同的法律规则。

Dismissal
:撤案:法庭案件的中止。案件的撤消可以是“有条件”或“无条件”。如果一个案件是“有条件”撤消,申诉人不能再立案。如果案件是“无条件”,申诉人可以再立案。

Dispositional Hearing
:判决听证会:事实调查听证会(定义在XX页)之后进行的一个听证会,法官会在听证会上作出最终裁决。

Dispositional Order
:判决令:判决听证会之后由法官作出的最终命令。

Diversion:改道:在申请需要监管人(PINS petition)之前,一个家庭与家庭援助计划(FAP)的参与(定义在XX页)

Docket Number:案件号码:一个案件的专用字母和数字。家庭法院的案件号码是以一个说 明案件种类的字母开头,接下来是一系列数字,结尾是代表案件开始年代的两位数字。

E

Educational Neglect:教育忽视:疏忽照顾儿童的一种(见上文)。

Emancipation:自立:一个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宣布其自立和不受家长控制。在纽约州自立不用法院命令。

Equitable Estoppel:禁止翻供:通常在要求确定谁是孩子父亲的案件。禁止翻供是一个判决,因为有人已经长时间的担当一个孩子的父亲,因此他被认定是父亲,即使他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

Evidence:证据:用于支持或反驳事实的证明。

Ex Parte:(Ex Par’te): 单方面的:没有另一方在场与法官就一个案件进行沟通。

F

FAP (Family Assistance Program): FAP(家庭援助计划):家庭援助计划由儿童服务管理局(ACS)和缓刑部 (DOP) 共同管理。家庭援助计划试图帮助一些家庭解决他们的问题而不必上法庭。家庭援助计划有时也被称为“指定的牵头机构。”

Fact-Finding Hearing:实况调查听证会:一个确定起诉状的申述是否真实的听证会。这种听证会在其他法院称为审判。

Family Court Act:家庭法院法:纽约州的法律,规定家庭法院的权力和案件类型。

Family Offense:家庭犯罪:是指一个家庭成员,配偶,或前配偶,一个与你有孩子的人,或与你有亲密关系的人如果作出下列一个行为:行为不检;骚扰,严重骚扰,威胁,鲁莽危害,攻击或试图攻击;或跟踪。

Family Treatment Court:家庭治疗法院:一个审理涉及滥用药物问题父母忽视和虐待儿童案件的特殊法庭。

Felony:重罪:一种可判处一年以上监禁的犯罪。

Forensics:法医:利用心理学家或其他合格的人去检查当事人。法医的检查报告帮助法官对监护权和探视权案件做出决定。

g

Garnishment:扣押:一个以收集金钱或财产偿还债务的方式。在子女和配偶赡养费的案件中通常使用扣押工资的方法,即直接从薪水中扣除。

Good Cause:正当理由:完全合法的理由。

Group Home:教养院:一个由寄养儿童在成人监督下生活的场所。

Guardian ad Litem:法定监护人:由法院指定的个人,代表一个在精神或身体上无法为自己说话的婴儿或成年人。法定监护人也可以代表无法出席的父母上庭。

Guardian:监护人:在法律上监护和管理一个人或一个人的财产的人。通常是管理一个未成年人或不能照顾自己的成年人。

H

Habeas Corpus:人身保护令:不同法院命令的名称(称为令状),其主要目的是令某个人到法庭以确定他或她是否被非法拘留。当一位父母可能违反了监护权或探视权法院命令时,人身保护令状有时被用来命令一位父母或监护人把孩子带到法庭。

Hearing Examiner: 审讯检察官:在确认生父的诉讼案件中作出决定的人,如法官。由审讯检察官作出的决定可以递交异议书向法官提出上诉。

Hearsay:传闻:证人没有根据个人了解的情况提供的证据。

HRA (Human Resources Administration): HRA(人力资源管理):纽约市负责管理城市公共援助计划的机构。HRA还负责监督收集子女抚养费和子女抚养命令的执行。

je

I&R (Investigation and Report): I&R(调查报告):由感化部或社会事务部为法官撰写的报告,描述一个年轻人过去的行为,教育背景及其家庭情况。

IDV (Integrated Domestic Violence Court):IDV(综合家庭暴力法院):特别法庭的一个部门,审理所有家庭暴力案件 – 包括家庭法院和刑事法院的案件 – 基于一个家庭/一个法官的模式。

Imputed Income:估算收入:在一个子女或配偶赡养费的案件中,法院根据一个人以往的收入,谋生的能力,教育背景等情况推算出的其收入数目。赡养费命令可以按照推算后的收入,而不是其目前的收入报告。

Income Execution:收入执行:一种为了完成法院命令的数目直接从一个人的工资中提取一部分金额的方法。用于子女抚养和配偶赡养费的案件。通常被称为扣发工资。

Interrogatories:询问:一方给予对方的书面问题,必须以书面形式答复。询问也是在一个案件中发现程序的一部分。

Interpreter:口译:在法庭为英语能力有限或听力有问题的诉讼人做翻译的人。

J.

Garde partagée: 共同监护:父母双方分担子女的法定监护权。这意味着他们必须一起面对有关他们子女的一些重大决策。无论是哪个家长与孩子同住,他们都要共同承担这个责任。

JRD (Juvenile Rights Division of the Legal Aid Society):JRD(少年人权司法援助协会):在家庭法院为儿童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律师。

Judge:法官:在法庭负责的人,听取证人,审查证据,并对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法律问题做出决定。取证以后,他或她对案件的结果做出决定并颁发必要的命令。

Judicial Hearing Officer (JHO):司法听证官(JHO):前法官或退休法官,负责在家庭法院审理生父确定,监护和探视,保护令的案件。在纽约市,司法听证官也会审理一些收养和长久性听证会。通常,司法听证官审理案件,并向法官报告和提出建议。然后法官决定案件的结果。

Juridiction:管辖权:一个法院的地理和“行为种类”权限。法院只能对某些地方和某些类型的案件做出决定。

Juvenile Delinquent:少年犯:一个至少7岁,但16岁以下的人作出了如果由成年人实施将构成犯罪的行为。

Juvenile Offender:少年罪犯:一个13岁,14岁,或15岁的人,触犯了某些刑法严重的罪行,如果由成年人实施,将构成下列罪行:谋杀,绑架,纵火,殴打,杀人,强奸,鸡奸,或抢劫。

K

Kinship Foster Care:亲属寄养服务:与他或她负责照顾的孩子有亲属关系的寄养父母。

L

Law Guardian:法律监护人:由法官指派的律师在法庭上代表一个孩子的旧用语。 “法律监护人Law Guardians”现在称为“儿童律师Attorneys for the Child”。

Legal Custody:法定监护:一个成年人有责任对一个孩子的重要事情做出决定 – 如医疗或宗教。

Lien: 抵押权:用财产偿还债务的索求。

M.

Matrimonial:婚姻:有关结婚。

La médiation:调解:在庭外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涉及到帮助双方达成协议并保持中立的第三方。

Medical Neglect:医疗忽视:疏忽照顾儿童的一种,包括不带孩子看医生进行必要的治疗。

Misdemeanor:轻罪:一种判罚款或最多一年监禁的犯罪。

Modification:修改:某种事物的变化。在法庭上,这意味着一个命令的全部或一部分改变。

Motion:议案:由一方向法庭提出的口头或书面申请要求特免。

N

Services pour l'enfance de la ville de New York:纽约市儿童服务中心:一个纽约市机构,致力于保护 儿童福利和为需要帮助的儿童及家庭提供服务。监督寄养制度和儿童保健系统。纽约市儿童服 务中心曾经称为儿童服务管理局:the Administration for Children’s Services(ACS)。在ACS之 前的名称是儿童福利局the Bureau of Children’s Welfare(BCW)。

New York State Central Register of Child Abuse and Maltreatment (SCR):纽约州虐待儿童登记中心 (SCR ):州热线电话,接收指控虐待或忽视儿童 的来电。SCR将来电的信息提供给当地儿童保护 机构进行调查,监视他们的反应,并确定这个家 庭是否有虐待或忽略儿童的前科。

Parent non gardien:非监护父母:在大 多数时间不与孩子住在一起的父母。

Non-Secure Detention Facility:非监禁拘 留机构:一个以无锁,无安全警卫和类似措施为 特点的儿童拘留所。

Ô

Objection:反对:(1)原告和被告对地方法官作出的裁决可以 提出上诉的程序。上述是向家庭法院法官提 出。(2)在案件中对一个陈述或一个裁决表示不 同意。

Office of Court Administration (OCA):法院行政办公室(OCA):纽约州法院系统的行 政部门。OCA由上诉法院首席法官监督。OCA监
督全州各地审判法院的标准,行政政策和运作,包括家庭法院。

Open Adoption:公开收养:领养儿童的人和 孩子的亲生父母同意分享有关这个儿童的某些信 息和与孩子交流。

Order:命令:由法院或法官颁布的书面指示或 命令。

Order of Custody:抚养权令:一个确定谁是 拥有儿童监护权父母的命令。

Ordre de filiation:私亲子生父鉴定令:一个 确定谁是孩子生父的命令。这个命令确立了该儿 童有接受父亲的养育和遗产的合法权利。也确立 了父亲有监护和探视的权利。

Order of Protection:保护令:由法官发布的 命令,限制两个人之间的互动,使一个人免于受 到另一个人危险行为的伤害。

Order of Support:赡养令:由地 方裁判官或法官颁发的命令,规定支 付一定数额的儿童或配偶赡养费给原 告。 家庭法院词汇注解

Order of Visitation:探视令:法官签发的命 令,确定没有监护权的父母或亲戚的探视条件。

Order to Show Cause: 陈述理由令:法院命令,指示某人在一个特定的 时间和日期到庭解释没有执行一个特定命令的理 由。

P.

Panel Attorney:小组律师:在法庭上代表一 个人的免费律师。也称为指派律师或18-B律师。法官根据案件的种类和当事人的收入决定何人可 以得到一个18-B律师。律师由法官从已得到国家 最高法院批准的律师名单中挑选。

Parole:假释: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在判决听 证会(定义在XX页)之前对一个少年的监督释 放。还有在儿童保护案件中,在判决听证会结果
出来之前将孩子交给其父母。

Part:法庭。

Paternité:父权:父亲的合法地位。

Permanency Hearing:永久听证会:一个孩 子被寄养8个月后进行,此后每6个月再进行一 次。法官在听证会上审查对这个孩子安排的长期
居住计划。

Permanency Plan:永久性计划:为被寄养儿 童制定的计划,以确定孩子的永久居住地。有五 种可能的选择:回到孩子父母身边,收养,法律 监护,安置给一个合适并愿意接受的亲属; 或安 置于另一个永久居住计划,如独立生活。

Person In Need of Supervision (PINS):需 要监管的人(PINS):一个18岁以下的人,其 行为已经超出了父母或其他执法人员的管制限
度,法官决定有必要颁布法院命令进行监督控 制。

Petition:起诉书:具有家庭法 庭诉讼依据的书面文件。

Petition Clerk:法庭书记官:协助准备诉讼申请的法院员工。

Petitioner:申诉人:在一个案件中首先提交 起诉书的个人或机构。在其他法院被称为“原 告”。

Physical Custody:实际监护:负责照顾一个 孩子的日常生活需要。通常这个孩子与对他或她 有实际监护权的成人住在一起。

Presentment Agency:发言机构:在家事法庭青少年犯罪案件诉讼中代 表县,或纽约市的机构。在纽约市,发言机构一 般是公司律师办公室,在纽约州的大多数县,是 县检察长办公室。地方检察官可以在家庭法院一 些指定的重罪诉讼中充当发言机构。

Preventive Services:预防性服务:在一个孩 子由于疏忽或虐待有被从家里带走寄养的危险时 对这个家庭提供的帮助。

Private Placement Adoption:私募收养:被收养孩子的亲生父母和养父母没有通过寄养制 度达成协议的一种收养程序。

Probable Cause Hearing:合理根据听证 会:在一个青少年犯罪案件中,需要确定是否有 充分的理由对一个孩子进行拘留的听证会,在实
况调查听证会以前进行。

Probation Officer:监护官:县缓刑部官员。在一个案件中负责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和帮助法 官准备报告。家庭法院词汇注解

Pro Bono:公益服务:免费提供的法律服务。

Pro se:代表自己:如果一案件中的一方代表 他或她自己,也称为代表自己self-represented or unrepresented.。

Prosecute:起诉:将某人告上法庭接受审 判。

R.

Recuse:回避:法官采取行动使他或她脱离一 个案件。这一行动通常是当这个法官认为他/她 对某个案件不能做出公平的判断。原因可能是由 于不公正,偏见或自身利益。

Referee:仲裁:在法庭里类 似法官的人,但没有和法官相 同的权力。仲裁可以对某些案 件做出决定。这些决定可以由 法官审查,或者如果双方都同 意,这些决定可以当作法官的 命令对待。

Relief:免除:在法院诉讼案中当事人的一方向 另一方提出的要求。

Remand:押侯:在少年犯罪或需要监管人案 件中由法官颁布的命令,将一个孩子放在拘留所 等待听证会。也可以是一个保护儿童案件命令,要求孩子留在临时寄养处。

Residential Treatment Facility:住宅处理 机构:由县社会服务部门授权的机构,负责照顾 寄养儿童,或被拘留和有特殊需求,如心理健康
服务的人。

Respondent:答辩人:被起诉的个人或机 构。答辩人在其它类型法庭被称为“被告”。

Restitution:赔偿:对受害者的损失或伤害给 与的金钱或其他补偿。

Restrictive Placement:限制性安置:将一个 犯有某些重罪行为的青年置于一个拘留机构一段 时间。

S

CU (Support Collection Unit):SCU(托收 声援部:社会服务部的一个单位(DSS),负责 收集,付款和监督法院命令的赡养费支付。在纽 约市,它是人力资源管理(HRA)的一部分。

Seal Order:密封令:强制性不对公众开放的 法院命令。

Secure Detention Facility:安全拘留所:由 警卫看守的拘留机构。

Service (of Process):发送(传票):对某 个人发送法律通知。该通知可包括传票或执行令 要求这个人出庭。

Service Plan Review (SPR):服务计划审查 (SPR):一个孩子被寄养 后每半年举行一次的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对照顾这个 孩子的家庭服务进行讨论。

Settlement:和解:一个由案件双方达成的协 议。

Standby Guardian:备用监护人:一个在孩 子的父母遭受某种慢性病或潜在的致命疾病或因 其他原因不能照顾孩子的情况下同意做孩子监护
人的人。家庭法院词汇注解

Statute:法规:由政府机构制定的法律。

Stay:延期:对一个案子延期的法庭命令,或 使其不能付诸实施的命令。

Subject Child:焦点孩子:作为一宗法庭案件 焦点的孩子。

Subpoena:传票:一个正式的文件,通常由 法官或律师签署,通知证人他或她必须出庭作 证。

Citation à comparaître Duces Tecum:携证件到庭传 票:一个正式的文件,通常由法官或律师签署,通知他或她必须出示证件到庭。

Summons:传票:通知一个人到法庭的法律 文件。传票包括法院案件的日期和地点。

Supervised Visitation:监督探视:一个非监 护父母或亲戚在另一个成人在场的情况下探视一 个孩子。

Support Magistrate:地方执行法官:一个类 似法庭法官的人,但只能对一些亲子关系,子女 和配偶赡养费的案件作出决定。

Surrender:放弃:一个自愿终止亲生父母权 利的协议。放弃与父母权利的终止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必须由法官批准。

Suspension of Judgment:暂停判决:法官 暂时推迟对一个案件作出判决,直至进一步的事 实和情形得以确定。

Sustain:维持:支持或维持法院的一个命令。

U

Uncontested:无争议:不反对。对所提的议 题或事实没有异议。

 

V

Vacate:取消:撤销一个案件或命令。

Venue:管辖区:法院可以审理案件的特定管 辖县或地区。

Violation:违犯:对某人没有遵守法院命令的 判决。

Voluntary Placement Agreement:自愿处 理协议:由一位家长或在法律上对孩子负责的人 签署的文件将孩子寄养。

W

Warrant:逮捕令:法院命令要求对一个人进 行逮捕。

Witness:证人:一个人对他所看到的,听到 的,或者了解的事实宣誓作证。家庭法院词汇注解

Without prejudice:无偏袒裁决:一个无偏 袒撤案允许以同样理由重新提起诉讼。

Writ:令状:法院命令要求执行某种事

Oui

Youthful Offender (YO):少年罪犯(YO):一个在他或她至少14岁,小 于19岁时被指控犯罪的人。此人在审判后被定有 罪或承认所控罪行后被称为少年罪犯。“少年 犯”和刑事定罪不同,不会取消其公职或执照。

 

Il s'agit d'une question de temps. Assistance juridique famili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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